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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的政策建议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12-10 阅读:

      以家庭联产承包为起点的农村改革进行了近35年,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该如何进行与时俱进的完善和创新,已成为又好又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一个关键问题。我们在进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科学内涵、支持体系与政策选择》(编号:08&ZD014)的课题调查研究中,发现各地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实践探索中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也存在着不少问题,特别是对长期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相互关系上,有不少理论和实践上的偏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中央精神的全面贯彻落实和现代农业建设。

      在农业市场化、国际化和现代化的新背景下,如何解决小农户的家庭经营与大市场的矛盾,既发挥家庭经营的优越性,又使之符合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农户家庭经营能不能成为现代农业的经营主体,如何成为现代农业的经营主体,如何使农业具有竞争力,如何使农业劳动者能够致富,如何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与创新。我们认为,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必须把全面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作为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首要任务。其核心是要正确处理好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与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关系,必须按照邓小平同志关于农业“两个飞跃”的论断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农业经营体制“两个转变”的要求,以扬弃的哲学思想和集成创新的改革思路,对农业双层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经营和农业社会化服务进行优化重组和扬利抑弊,在坚持农业家庭承包经营这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长久不变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的创新,构建集约化的家庭生产经营与产业化的合作服务经营相结合的新型农业双层经营体制。

      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和完善的

      回顾三十多年的改革历程,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在不断地创新和完善的。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农业生产力发展的新要求,中央坚持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和党的群众路线,及时总结农村基层的新创造,顺势而为,大胆创新,连续实施了延长家庭承包期、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一系列重大政策举措,不断地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坚持延长农地承包期,稳定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开端的农村改革,废除了人民公社体制,建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集体统一服务相结合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一方面,把农户家庭确立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单位,赋予了农户家庭生产经营自主权和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实现了村社集体经济形式和职能的转换,从农业生产和分配的主体转变为统一服务的提供者。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改革,革除了生产大呼隆、分配大锅饭、财产大合并的弊病,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农业生产力,直接带来了中国农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在这期间,中央针对农民担心家庭承包期短,害怕政策多变的问题,相继开展了两轮农村土地延包工作,制订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把承包期限从15年不变延长到30年不变,并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确定为长久不变;同时,针对劳动力转移和农户转产转业日益增多的情况,出台了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依法、有偿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并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做了明确规定,使这一基本经营制度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

      产业化经营迅速兴起,有力推进农业市场化。农业产业化经营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初山东潍坊的市场化改革与发展实践。当时是为了解决农业双层经营体制中村级集体统一经营服务能力薄弱而出现的创新实践,其目的是要由产业化龙头企业来承担农户家庭经营产前和产后服务,解决分散的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提高农业的产业效益和市场化发展水平。1993年农业产业化经营首次出现在当地政府文件中,1995年得到中央肯定,农业产业化发展经验在全国迅速推广,“龙头企业+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成为带领农户进入市场的主要形式,龙头企业也成为国家政策扶持发展的重点对象,并较好地发挥了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桥梁的作用,也促进了农产品加工业的快速发展。而在龙头企业与农户如何建立紧密的利益连结机制问题上,各地虽都进行了探索,却始终没有找到特别有效的解决办法。

      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农业市场化、专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针对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不紧密、权利不对称等问题,一些地方的农业专业大户开始以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式联合进行生产、加工和流通,成为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和产业化水平的一条新路径。2005年,浙江率先制定了我国第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地方法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中央给予了充分肯定,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截至2012年底,全国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达到52.17万家,入社农户410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6.4%。农民合作组织在增强农村经营体制的活力,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从总体上看,农村改革35年以来,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总体的政策制度是基本稳定的,而具体的形式又是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发展的,正是这种与时俱进的实践创新和中央政策的及时调整完善,才使得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显示出持续的活力和稳定性,体现了在创新中稳定、在稳定中创新的辩证规律。

      二、全面认识农业生产经营体制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从课题组最近对各地调查研究的情况来看,当前农业生产经营体制还存在着许多与现代农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具体需要从农户家庭经营、村社集体经营、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四个层次各自存在的问题与缺陷来深入分析。

      从农户家庭经营层次来看,既存在着必须长期稳定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中主体地位的问题,又存在着如何尽快改变农业家庭经营副业化、规模细小化、劳力老龄化、经营粗放化和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等问题。由于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的大规模转移是以青壮年劳动力的离农为主要特征的,带有明显的自发性、盲动性和不彻底性,我国虽然已经转移出了2亿多的农民工,但没有完全市民化,导致土地流转率很低(全国仅10%左右),农地承包户至今还有2亿多。这种数量庞大、规模细小、年龄老化的家庭经营与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很不适应,在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经济效益方面难以有大作为,是农产品产销大起大落和价格频繁波动,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难以控制的基础性原因,这也导致在社会上出现家庭经营难以成为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观点,于是出现了有的地方政府鼓励工商企业、社会资本大规模圈地,搞公司化大农业的倾向,诱发了家庭经营的“主体”危机。

      从村社集体经营层次来看,既存在着村社集体统一经营功能弱化,远远不能满足农户家庭经营对农业社会化服务和产业化经营需求的问题,也存在着集体经济实力不强,功能不全,开放度不够,难以增强对现代农业的服务功能和难以提供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的严重缺陷。从总体上来看,浙江的村集体经济发展在全国还是比较好的,有一批像花园村、滕头村、航民村等集体经济的强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但不少地方特别是欠发展山区,由于长期以来,各地在农业双层经营体制上强调发挥家庭经营的积极性比较多,对加强村集体的农业统一服务和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重视不够,全国只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村经济合作社法,统一经营层次的法律保障缺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流于形式,或者干脆没有,这使得很多地方农业双层经营变成了单层经营,集体统一服务的功能不断退化,这也是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程失修的重要原因。再加上村社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没有平等的用益物权,使得原有的乡村集体企业都转为个私经济、民营企业,没有了集体的股份,集体经济的经营日趋萎缩,导致村社集体经济统一服务功能弱化和农业生产组织的松散化等严峻的问题。不少地方的村级集体统一服务已有名无实,有些地方的村集体组织或村委会的服务功能缺失,但一些地方少数村干部却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名义私下操纵土地的出让、征用和交易,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

      从农业产业化经营层次来看,现有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多数是以企业主导的农业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建立产销协作关系的形式出现的,这些以工商资本为主的农业龙头企业既发挥着为分散的农户家庭经营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高农产品加工、流通水平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存在着与农户的利益结合不紧密,与农户之间还是简单的农产品买卖关系,企业资本强势和生产农户弱势的突出问题。弱势的农户很难分享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值收益,农民生产农产品低效益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们当时设想的通过农业产业化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的连接问题和让农民共享农产品加工增值收益的目标没有完全实现。这表明,企业主导的产业化经营既有明显作用,也存在重大缺陷,而我们也发现发达国家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绝大多数都是由农民合作社投资兴办的,诸如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奶制品加工企业大多是由奶农组建的合作社投资兴办的,形成了生产、加工、营销的全产业链的产权共占、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从机制上确保了农业生产者能分享加工增值利润,也确保了农产品和食品的质量安全。可见,我国这种企业主导的产业化经营必须加以改进和完善。

      从农民专业合作服务层次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既有直接代表农民利益,与农民利益结合紧密,加工流通增值全部归农民全体社员共享的众多优点,但也存在着经济实力弱小、服务能力不强、合作机制不够规范等缺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迅猛发展,表明它是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也是顺应了农民组织化发展趋势的,因而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但由于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组建合作社的农民生产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不高、资金投入能力有限,使得合作社的生产服务功能特别是加工营销和资金融通等合作功能比较弱,也有许多合作社从组织机制上看缺资金、缺人才、缺服务实力和服务手段,在农业服务上显得力不从心,目前还难以承担起引导和带领农民走向国内外大市场的重任。国家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还有待加强,这表明合作社发展前景远大,但也必须进行改革和完善。

      三、加快构建新型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的战略构想

      根据上述对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四个层次的利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改革创新必须按照博采众长、集成创新的思路,对四个层次的生产经营服务主体进行优化重组,创造出一种既能保证农户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中的主体地位和基础地位,又能使农户家庭经营适应市场化、国际化、产业化、标准化的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在我国已处于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新形势下,加快推进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和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已成为建设现代农业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也是探索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一项重大课题。

      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总体上要按照“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这一马克思主义的经典原理,根据变化了的农村经济社会形势,不失时机、与时俱进地推进农业经营体制的再创新,其核心是要正确处理好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与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关系,按照邓小平同志农业“两个飞跃”的论断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农业经营体制“两个转变”的要求,在保持农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久不变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农业双层经营体制、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和农民专业合作机制的集成创新,形成集约化的家庭生产经营与产业化的合作服务经营相结合的新型农业双层经营体制。

      总结近年来各地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实践探索,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再创新要以科学扬弃的哲学思想,集成创新的改革思路和多元杂交的方法路径,从整体上对农业双层经营体制、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进行系统整合重组,这种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集成创新,既要促进小规模的传统家庭经营朝着适度规模的现代家庭经营转变,又要全面发展农户联合合作与产业化经营,形成村社集体统一服务、农民专业合作服务、产业化经营服务和社会化组织服务有机融合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具体来说,要在两个方面取得新突破,在家庭经营层次上,尽快改变家庭经营数量庞大、规模狭小,兼业化、副业化和老龄化现象严重的状况,形成家庭经营有序地朝着专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的方向转变的机制,在统一经营服务层次上,尽快改变集体统一经营有名无实,产业化经营利益纠结,农民专业合作经营势单力薄的状况,通过对三个层次服务主体进行优化重组和集成创新,形成农业服务经营层次有序地朝着兼有集体统一经营、产业化经营和农民专业合作经营的多重优点的农业产业化合作服务经营的方向转变的机制,从而构建起以集约化的家庭生产经营与产业化的合作服务经营相结合的新型农业双层经营体制。

      这一新型双层经营体制中,集约化家庭生产经营就是要致力于克服原有农业双层经营体制中家庭经营数量庞大、规模细小、生产粗放的缺陷,产业化合作服务经营就是要致力于克服原有集体统一经营服务乏力,产业化经营利益矛盾突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弱小单薄的缺陷,把统一经营层次中的村集体基础服务、产业化经营服务、专业合作服务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等的优点加以叠加,从而切实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难以有效对接的根本问题,有效提升农业产业化和农民组织化水平,实现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形成满足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与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相适应的新型农业双层经营体制。

      课题组认为,这一改革构想完全符合邓小平同志关于农业要有“两个飞跃”的论断。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根据农村改革三十周年后的新形势,作出了关于我国已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建设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关键时刻的重要判断,并提出了要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的要求。强调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这一“两个转变”的战略思路与“两个飞跃”的战略思想是一脉相承的。

      这一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集成创新,具体来说,要把握四个关键环节:

      一是对农户家庭经营这一基础层次进行完善和创新。首先要明确新型农业双层经营体制中的农户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经营体制里依旧居于主体地位和基础地位,应坚持把农户家庭经营作为现代农业的生产经营主体形式,落实好土地家庭承包长久不变的政策,并且要赋予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土地以长久不变的经营使用权和完整的用益物权;其次要加快提高农户家庭经营的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按照“四化同步”推进的战略要求,抓住城市化进程加速和农民工市民化的机遇,因势利导地加快承包农地的经营权“自愿、依法、有偿”的流转,促进务工经商农民的承包地优先向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集中,从而加快实现从小规模的粗放型家庭经营向适度规模的集约化家庭经营转变,使专业化、集约化生产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成为现代农业的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层次。也就是说,在总体上,必须致力于减少我国农户家庭经营的数量,提高农户家庭经营的质量,让更少的农户家庭来经营更多的土地,使家庭经营能够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实现从传统家庭经营向现代家庭经营的转型升级。这种转型是必须要进行的,如果没有这一基础性的转型,那么产业化合作服务经营也很难达到理想的状态。

      二是对统一服务经营层次进行集成创新。就是要构建既有农业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功能,又有合作制利益共享机制和主体多元化的新型产业化合作服务经营层次。首先要打破统一经营就是单一的村集体统一服务的旧观念,树立新的统一服务观,明确统一服务既要体现现代农业对农业产业化服务经营的要求,又要体现多元化的合作服务主体联合服务的思路;其次,这种新的统一经营层次应该是由村社集体统一服务、农民专业合作服务、产业化经营服务和社会化组织服务有机融合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第三,关键要让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产业化合作服务经营层次中发挥主体和主导作用,全面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业化服务功能,政府对合作社兴办的产业化服务企业给予最优惠的扶持政策,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成能够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系列服务和产业化经营服务的主体力量,成为农民联合起来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在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的有效载体;第四,要对原有企业主导的农业产业化经营进行改造和完善,探索由企业主导的产业化经营向合作主导的产业化经营转变的有效途径。既要充分肯定龙头企业为骨干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在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中始终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需要进一步加以强化和发展,又要引导从企业主导的产业化经营向合作社主导的产业化经营的转变,克服企业主导的产业化经营中存在的与农户利益结合不紧密,农民获利很少的缺陷。在实践中可以通过两条途径来改造,一是通过大力引导和支持农业专业合作社投资兴办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让合作社和社办加工流通企业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二是通过引导原有的农业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联合建立合作社,或由合作社参股到龙头企业使合作社的农户能够与龙头企业形成以产权联合和产销合作为双重纽带的紧密的利益共享机制,也促进企业主导的产业化向合作主导的农业产业化经营转变,使之成为新型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的统一经营层次的重要力量。

      三是对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服务功能作准确定位。由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先天不足,大部分地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缺乏经济实力和服务能力。因此,改革初期定位的家庭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已经名不副实,必须改革成为集约化的家庭生产经营和产业化的合作服务经营相结合的新型农业双层经营体制,但这并不意味着村集体完全退出农业服务领域。鉴于村集体组织还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组织载体,无论是农户的土地流转、土地整理、土地征用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还是农业园区化规划建设,都离不开村集体的管理服务和协调,上述内容也都应该是村集体为农业服务的主要职能和任务。首先要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组织载体,有必要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赋予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以名正言顺的法律地位,村社集体要重点行使好对承包农地的发包管理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增值;其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对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明确集体经济产权到户,提升集体经济的发展活力和管理水平,体现农民当家做主和民主管理的主人翁地位;第三,加大政府对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探索新时期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新路子,增强其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村庄生产生活条件,为农户家庭经营提供农业产前、前中、产后的综合服务能力,使之成为新型农业双层经营体制中重要的管理服务力量。

      四是对市场化运作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创新发展。目前,在改革开放中发展成长起来的各类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业产业协会、农业服务公司和农业科研院所兴办的科技服务实体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也是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体系中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它们在专业技术服务、农产品营销服务、农资供应服务、农机作业服务、信息咨询服务、科技推广服务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农业市场化、国际化、信息化水平的提升,这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服务需求,政府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并积极引导他们融合到产业化合作服务经营的体系中去。要充分发挥此类组织的专业化协作、行业化联合、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的机制优势,在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四、促进新型农业双层经营体制建设的政策举措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现代农业建设的新要求,把加快构建新型农业双层经营体制作为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战略举措。各级党委政府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去促进新型农业双层经济体制的成长和完善:

      一是要实行新型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联动推进的战略,为构建新型农业双层经营体制创造有利的经济社会条件。要坚持一手抓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手抓社会主义新城镇建设,要把握以人为本城镇化的正确方向,按照大中小城市、小城镇协调发展和新市民建设新城镇的城市化新思路,把两亿多农民工的市民化作为推进城镇化最紧迫的任务。要通过建立普惠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和解决农民工廉租房等政策举措,使农民工有条件在城市安家落户,让大量已经转移到二三产业和城镇的农民工及其家庭成员,成为社会主义新城镇中安居乐业的新市民,从而为加快农地流转、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家庭经营的集约化创造社会经济条件。

      二是要加快完善农地流转机制和新型农民的培育,促使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成为现代农业的经营主体。要顺应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加速推进,农村劳动力进一步向二三产业转移和向市民稳定转化的新趋势,在落实好长久稳定家庭承包经营这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的基础上,通过深化农地制度改革,明确农户承包农地永久不变,并赋予完整的土地用益物权,使之建立更加规范的农户承包地的流转机制,形成有利于促进农地流转优先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集中的新政策。同时,要鼓励支持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年轻力壮的新型农民专业从事现代农业,并通过加强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技能的职业培训和全面实行免费就读农业大中专院校的农业技术和管理专业,加大农业财政、信贷、保险的支持力度,使他们成为现代农业的合格生产经营者,承担起中国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任。

      三是要重点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和培育,使他们成为新型农业双层经营体制中产业化合作经营服务层次最重要的主体力量。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制定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的优惠政策,重点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技术服务能力、农产品加工能力、农产品品牌营销能力和资金互助合作的能力,形成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合作机制。要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比一般农业龙头企业更加优惠的政策,允许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连锁经营和资金互助社,对合作社兴办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减(免)税或退税的优惠。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流通的绿色通道,并加强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成为能承担起产业化合作服务职能,成为带领家庭经营农户与国内外大市场接轨的服务载体。

      四是要建设服务型的村级基层组织。现实中我国村基层组织包括了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三类组织,其中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组织载体,承担着基础性的管理服务职能。这一现实决定了,加强村级基层组织建设对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基础作用。在新的形势下,应该以建设服务型的村级基层组织为导向,使这些基层组织成为引导农民、服务农民的一支重要的组织力量。从各地的实践来看,凡是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示范村,都有一个服务意识强、服务能力强、工作作风正的领导班子,也都是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比较好的村,在那些村庄里既没有贫困户,也没有上访户,家家都是富裕户。正如华西村老书记吴仁宝所言,改革前搞单一公有制的结果是表面上人人都有,实际上大家都没有,如果只搞个人私有,必定是一部分人富有,还有一部分人没有,只有公有私有合作共有,才能什么都有。因此,我们下一步的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中应该把发展壮大村社集体经济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以服务型的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展方向,加快转变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和经营机制,不断创新为农服务的机制,增强为农户服务的能力和手段。各级政府应该给予村社集体经济相当于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优惠政策,给予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与国有土地同等的权益,让村社集体充分开发利用好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等资源,进一步转换集体的经营机制,建立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机制,创造集体经营与家庭经营和民营经济互促共进的新优势。充分发挥村社党员干部的骨干带头作用,带领社员群众合作发展现代农业,联合走上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康庄大道。

    作者:

    顾益康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浙江农林大学中国农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孙永朋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博士

    胡豹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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