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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改革将进一步完善 政府层级扁平化

来源: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 作者: 时间:2013-12-10 阅读: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指出,合理的收入划分、税基配置是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保证。要进一步完善分税制改革,构建起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要逐步完善地方税体系,通过房产税和资源税、消费税等税制改革,逐渐提高地方政府财政自给能力。

  完善地方税体系

  研究表明,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财政收入占比逐步上升到50%左右,地方财政支出占比持续攀升到80%。地方财政收支矛盾日益突出,过于依赖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这不仅容易引发寻租行为,而且造成财政支出效率低下。同时,这也成为地方基层财政困难、土地财政和隐性负债等问题的重要因素。

  贾康建议,下一步税制改革应和地方税体系建设相衔接。尽量减少共享税,切实增加各层级的专享收入规模;同时扩大直接税和地方税,如考虑做大资源税、环境税、房产税和其他类型财产税,增加直接税比重,支持地方税体系建设。

  目前在地方税收收入中,大宗税种原来仅有营业税,而由于营业税易重复计征,不利于产业分工细化,在“营改增”全面推开后,设置和培养地方稳定税源、构建可持续的地方税体系迫在眉睫。

  专家建议,应大力推进将资源税和房产税改革打造为县市政府地方税主体税种。同时,随着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扩大和征收环节后移改革,将部分消费税收入划归地方政府。

  此外,在共享税方面,提高地方共享份额。如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上,可适当调升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可考虑调整为5:5分成。

  贾康还建议,将增值税作为中央税,由中央政府统一征管,以切断地方政府分享收入规模与经济规模的关联,避免地方政府对经济的不正当干预。

  完善地方税并不意味着提高税负。2012年我国即广义宏观税负占GDP的比重为31.57%,贾康认为,这不宜再继续提高。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应降低企业主要是垄断和资源性产业、行业的收入占比,提高居民收入占比。

  政府层级扁平化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还存在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功能界定不够明确、政府间责权划分不够清晰等问题,这影响了资源配置效率。应重新界定政府职责范围,调整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

  就政府间的职责划分,贾康建议,应按照政府事务的经济属性划分政府间支出责任,由粗到细形成中央、省、市县三级事权明细单,并动态优化。可将部分现有地方政府承担的职责上收至中央政府。

  同时,通过省直管县、乡财县管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将五个政府层级扁平化到三个层级。以中央政府负责兜底,中央和省两级自上而下转移支付支持,使各级政府体系承担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在转移支付方面,专家认为,应减少转移支付事项和总规模,同时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减少专项转移支付比重,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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